相关规定的说明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叶大进和叶田田合计持有的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飞云”或“标的公司”)1,160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楚天飞云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中的子类“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楚天飞云所处行业属于门类“C制造业”中的大类“C35专业设备制造业”中的小类“C3544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标的公司主营产品为全自动硬胶囊充填机、药用高纯度制氮机,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固体制剂医药制造,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且符合创业板定位,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3.4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