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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3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二年九月

专项核查意见

致: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楚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基本假设和前提:

(1)公司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上述文件中的盖章及/或签字均真实;

(4)各自提供的声明、访谈等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

(5)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对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本核查意见。

三、本核查意见中术语或简称与本所为本次交易而出具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四、本核查意见仅供楚天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现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楚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4 年 3 月 2 日,楚天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的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公告后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申报。

4.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制作了《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商议和决议内容、商议的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送备案。

5. 上市公司严格控制本次交易的知情人员范围,并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并承诺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知情人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丁少波刘中明
经办律师:
文立冰
经办律师:
何金屏
2022 年 9月 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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