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2.7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将把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商品价格波动特征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采用基差销售结合套期保值同时进行,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可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原料、产品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用于规避原材料棉籽及其相关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不作为盈利工具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8,000万元(含持仓保证金和应付行情变化的风险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