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9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及所需的原材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五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主任和决策委员组成。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决策委员由公司总经理、相关经营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经理、首席风控官组成,决策委员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八条 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运作,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订期货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确定期货经纪公司及期货账户开设;
(三)听取经营部、运营管理部保值需求与套期保值方案汇报,审议批准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四)监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操作;
(五)负责公司期货业务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决策;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风控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计负责人组成。财务总监兼任首席
风控官。首席风控官牵头组织风控小组会议,依据风控制度,对套保方案及交易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运营管理部门、采购、销售部门、及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设置境内期货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由运营管理部专人担任;
(二)资金管理员:由财务部门经理兼任;
(三)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员兼任;
(四)结算员:由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五)数据采集员:由采购部门及销售部门经理兼任;
(六)风险监控员: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七)合规管理员: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八)期现监管员:由运营管理部专人担任;
(九)交割专员:由销售部经理兼任。
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拟定并经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期货业务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三章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保证金金额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等;
(三)持续督导券商就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授权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开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十六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交易权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开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九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部期现研究员与经营部数据采集员每日进行现货行情沟通,数据采集员把公司产品销售(采购原料)的数量、价格汇总至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期现研究员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公司销售(采购)情况计算公司生产经营风险敞口,形成套期保值方案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最终的套保方案。
第二十一条 套保方案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交由运营管理部及风控小组进入方案执行阶段。依据套保方案确定的保值头寸,委托期货公司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经商品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根据商品交易所批复的套期保值额度、建仓期限等事项按照保值指令方式建立头寸。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同时,运营管理部向财务部门申请交易资金,财务部门资金管理员在收到运营管理部资金申请后将资金划入公司指定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经理根据公司的期货套保交易方案,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交易下单后对交易进行确认并将交易记录上报。
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境内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门。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
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具体实施中,其方案审批流程、交易流程、交割流程、资金管理流程、应急处理流程、风险控制流程等,按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期货业务操作管理制度》中的具体流程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条 运营管理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风控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风控人员岗位不得与运营管理部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和风控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
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员每日交易后应向运营管理部、风控小组、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报告新建头寸、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向运营管理部、财务部门及风控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帐、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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