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提前赎回“蓝晓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蓝晓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蓝晓转债”。
独立董事:徐友龙、强力、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