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所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熊硕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牡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聘任陈柏元先生、李国栋先生、张文钢先生、胡湘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从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