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9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4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