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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

二零二二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姚力军______________ Jie Pan______________ 张辉阳
______________ 钱红兵______________ 于泳群______________ 徐 洲
______________ 费维栋______________ 张 杰______________ 刘 秀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韩刚______________ 汪宇______________ 张英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 蒋云霞______________ 相原俊夫______________ 彭 伟
______________ 边逸军______________ 王青松______________ 白 清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江丰电子、发行人、公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价基准日2022年9月9日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8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3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2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2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 2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5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 25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8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8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8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31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声明 ...... 32

联合主承销商声明 ...... 33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4

审计机构声明 ...... 35

验资机构声明 ...... 3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7

一、备查文件 ...... 37

二、查阅地点 ...... 37

三、查阅时间 ...... 38

四、信息披露网址 ...... 38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2年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2年9月19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1,648,499,945.00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73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江丰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00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9月20日止,江丰电子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48,499,94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9,813,579.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8,686,365.87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于2022年9月5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4,850.00万元(含),股票数量不超过21,930,291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64,85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75.17元/股),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8,174,916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拟认购金额为6,000.00万元(最终获配股数需进行取整处理,故最终获配金额可能略有不同)。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全

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9月9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75.17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5.00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13.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48,499,94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9,813,579.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8,686,365.87元。

(五)股票锁定期

姚力军先生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2年9月5日,发行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发行方案》。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向392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对发行结果的调整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内容。

前述发送对象包含《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388名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4名,合计392名。《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具体为:截至2022年8月31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2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家证券公司、16家保险机构和296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4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1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

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2022年9月14日8:30-11:30)内共收到27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9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17名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27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有效
1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5.175,000
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757,500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525,000
4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1.805,000
78.808,300
75.188,400
5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755,000
75.175,000
6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4.575,000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2030,610
84.5637,610
80.8137,610
8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75.555,000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8.665,000
1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5.5011,500
11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0017,610
12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1820,000
13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93.505,000
87.5015,000
75.1723,000
1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80.005,000
15华宝证券价值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8.885,000
16田万彪76.335,000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有效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2.116,200
82.1112,500
18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5.0010,000
19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95.005,000
20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95.005,000
2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5.178,000
2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94.505,000
94.0011,500
88.5011,800
2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305,960
86.1013,600
80.8533,820
2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8.337,000
2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4.785,440
90.5710,980
86.1914,190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3.338,000
27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5.175,000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获配情况

除姚力军以外,公司与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遵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姚力军705,88259,999,970.00
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2,35274,999,920.00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3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88,23549,999,975.00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01,176306,099,960.00
5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71,764176,099,940.00
6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2,941199,999,985.00
7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1,764,705149,999,925.00
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29,41161,999,935.00
9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0063,400,510.00
10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588,23549,999,975.00
1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588,23549,999,975.00
1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1,388,235117,999,975.00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00,000136,000,000.00
1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23,52969,999,965.00
1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69,411141,899,935.00
合计19,394,1171,648,499,945.00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姚力军

姓名姚力军
性质自然人投资者
身份证号23010319******0317
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获配股数(股)705,882
限售期18个月

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882,352
限售期6个月

3、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108室-2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雷鸣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588,235
限售期6个月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经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3,601,176
限售期6个月

5、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500号I-22幢2层288室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2,071,764
限售期6个月

6、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32
注册资本80,8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金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2,352,941
限售期6个月

7、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名称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5楼519室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磊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764,705
限售期6个月

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注册资本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729,411
限售期6个月

9、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强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40,006
限售期6个月

10、1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

企业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176,470
限售期6个月

1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企业名称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State of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获配股数(股)1,388,235
限售期6个月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600,000
限售期6个月

1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262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吟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823,529
限售期6个月

1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669,411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姚力军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发行人向姚力军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最近一年内,公司与姚力军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与姚力军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等,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除上述情况之外,最近一年内,姚力军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除姚力军以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姚力军作为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认购,前述基金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TV4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九零三组合”、“嘉实基业长青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嘉实阿尔法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24个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泉果基金桃源一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54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NK801)。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5个公募基金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合富8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43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同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2个公募基金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LN54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25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姚力军Ⅱ类专业投资者
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3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Ⅰ类专业投资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5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6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Ⅰ类专业投资者
7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Ⅰ类专业投资者
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9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10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Ⅰ类专业投资者
1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Ⅰ类专业投资者
1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Ⅰ类专业投资者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1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Ⅰ类专业投资者
1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以自有资金或者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外,其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杨逸墨、韩勇

项目协办人:易欣

项目组成员:陈乔岭、王霁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电话:021-68801569

传 真:021-68801551

(二)联合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项目负责人:谢锦宇

项目组成员:严清清、葛俊杰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联系电话:021-38676070传 真:021-38676070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 责 人:李强经办律师:王卫东、赵振兴联系地址: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联系电话:021-52341668传 真:021-52341670

(四)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凌燕、陈思华、梅军锋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联系电话:0571-85800402传 真:0571-85800465

(五)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凌燕、陈思华、梅军锋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联系电话:0571-85800402传 真:0571-8580046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9月2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姚力军境内自然人56,059,84223.70%42,058,169
2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1,487,3034.86%8,615,477
3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8,340,6413.53%6,255,481
4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5,508,0992.33%602,814
5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5,508,0762.33%748,863
6谢立新境内自然人3,508,3721.48%-
7张辉阳境内自然人3,077,0541.30%2,307,790
8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3,023,0931.28%2,267,320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越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825,7091.19%-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577,4391.09%-
合计-101,915,62843.09%62,855,91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姚力军境内自然人56,765,72422.18%42,764,051
2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1,487,3034.49%8,615,477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3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8,340,6413.26%6,255,481
4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5,508,0992.15%602,814
5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5,508,0762.15%748,863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601,1761.41%3,601,176
7谢立新境内自然人3,508,3721.37%-
8张辉阳境内自然人3,077,0541.20%2,307,790
9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3,023,0931.18%2,267,320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恒越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825,7091.10%-
合计-103,645,24740.50%67,162,97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姚力军先生持有股份变为56,765,724股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20日股权结构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9,394,11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66,879,51428.2886,273,63133.71
无限售条件股份169,651,43371.72169,651,43366.29
合计236,530,947100.00255,925,064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偿债能力得到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姚力军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亦不会导致其与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姚力军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扩产半导体领域用金属溅射靶材,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延续现有业务经营模式,为推进国产替代进口以及提升供应可靠性,部分高纯金属原材料可能仍由姚力军先生控制的关联方供应,从而新增姚力军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保障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姚力军以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且上述发行对

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姚力军以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票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票认购协议》经发行人和发行对象签署业已生效;

3、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并获得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姚力军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和联合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所需的备案手续。

4、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易 欣

保荐代表人:

杨逸墨 韩 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合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赵振兴

2022年9月21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凌 燕 陈思华

_________________

梅军锋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凌 燕 陈思华

_________________

梅军锋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电话:0574-58122405

传真:0574-58122400

(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电话:021-68801569

传真:021-68801551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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