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已2022年8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22号文同意注册。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87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1〕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1〕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1〕27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中证协发〔2021〕2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亿能电力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5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4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东北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225.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225.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数的23.88%。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7.3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1,200.0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1,425.00万股。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序号 | 名称 | 承诺认购数量(万股) | 限售期安排 |
1 | 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6个月 |
2 | 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0 | 6个月 |
3 | 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50 | 6个月 |
4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 | 6个月 |
5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 | 6个月 |
6 | 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 | 6个月 |
合计 | 300 | - |
4、配售条件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分别与发行人、主承销商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三方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5、限售条件上述获配对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査意见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6名,分别为: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以上战略投资者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MA25WUAH49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王克亮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4月30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28号 | ||
营业期限自 | 2021年4月30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限期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锁定期无锡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MA7DG4Q13K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无锡国联新创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纪文勇) |
注册资本 | 21,7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无锡市建筑西路583号220 | ||
营业期限自 | 2021年12月15日 | 营业期限至 | 2028年12月15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 | 无锡市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3.34%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资比例20.00%无锡鼎祺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10.00%周晓燕出资比例10.00%丁耀生出资比例6.67%叶东康出资比例6.67%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00%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33%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33%张德良出资比例3.33%蔡晓出资比例3.33%阙焕忠出资比例3.33%过喜年出资比例2.00%无锡国联新创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67%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基金范围,已于2022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备案编码为STS473。
经核查,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无锡国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国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5001。
2、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核查,截至本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根据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国联新创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无锡国联新创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沈广平。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使用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无锡太湖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JW98R73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史英武 |
注册资本 | 41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0年1月19日 |
住所 |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 | ||
营业期限 | 2020年1月19日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创意服务,品牌管理,品牌策划,上午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平面设计。 | ||
合伙人 | 吴晓明出资比例99%史英武出资比例1%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核查,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执行
事务合伙人史英武。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主承销商取得了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锁定期上海著至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565151957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英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12日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1栋9层2号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 | ||
股东 | 丹桂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股100%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
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系其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成立的投资公司,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5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6061)。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名称 | 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CV310 |
备案时间 | 2019年11月1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丹桂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成林。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220581820C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 |
注册资本 | 461,374.5765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4年2月21日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8.80%佛山市顺德区金盛瑞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3.79%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35%陕西地电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33%西安未央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9%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7%佛山市顺德区诚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95%西安市碑林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0%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4%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56%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52%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0.26%其他持股0.0010%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主承销商取得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锁定期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3MA7G9JXC30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郝筠) |
注册资本 | 206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2年02月18日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7号上品广场1号楼2层青年创业中心B22 |
营业期限 | 2022年02月18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伙人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126%青岛兴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48.5437%杭州义本众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4.2718%冯民堂出资比例24.2718%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基金范围,已于2022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备案编码为SVC095。
经核查,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3008。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核查,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郝筠。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主承销商取得了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使用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青岛晨融鼎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査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