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本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章宏韬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章宏韬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聘任章宏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章宏韬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振龙李晓玲曹啸刘培林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