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同意聘任艾晓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艳秋 胡斌 颜远志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