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力量钻石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公司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2021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4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1,509.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公司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及其他公告信息,公司最终发行股份数为1,509.2995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527.898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6,037.1980万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527.8985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09.2995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3月21日,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由6,037.1980万股增加至12,074.3960万股,其中90,557,970万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2年9月5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414.8792万股,该2,414.8792万股变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12,074.3960万股增加至14,489.2752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4,489.275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1,470.6762万股,占总股本的79.17%,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018.5990万股,占总股本20.8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91.54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翁伟武、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农银投资”)、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控创投”)、林佩霞、夏红明、王六一、夏峻、张婧、杨花兰,共计9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翁伟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24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
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农银投资、国控创投、林佩霞、夏红明、王六一、夏峻、张婧、杨花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东翁伟武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翁伟武承诺:
“1)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无。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无。
(五)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9月26日(星期一)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8,915,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9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1 | 翁伟武 | 4,626,190 | 4,626,190 | |
2 | 林佩霞 | 3,469,642 | 3,469,642 | |
3 | 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90,660 | 2,490,660 |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4 | 夏红明 | 2,448,026 | 2,448,026 | 注1 |
5 | 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313,096 | 2,313,096 | |
6 | 王六一 | 2,078,274 | 2,078,274 | |
7 | 张婧 | 658,274 | 658,274 | |
8 | 夏峻 | 600,000 | 600,000 | |
9 | 杨花兰 | 231,310 | 231,310 | |
合计 | 18,915,472 | 18,915,472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2,448,026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鉴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股数(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14,706,762 | 79.17% | -18,915,472 | 95,791,290 | 66.11% |
1、境内法人持股 | 29,196,950 | 20.15% | -4,803,756 | 24,393,194 | 16.84% |
2、境内自然人持股 | 85,509,812 | 59.02% | -14,111,716 | 71,398,096 | 49.28%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0,185,990 | 20.83% | 18,915,472 | 49,101,462 | 33.89% |
三、股份总数
三、股份总数 | 144,892,752 | 100.00% | - | 144,892,752 | 1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史松祥 | 胡 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