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
订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2022年9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议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
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公
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2%。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完毕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五、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
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