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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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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12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1-048),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津0116执恢27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新”)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2022)津0116执恢2750号《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

华业资本、高盛华与天津荣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于2022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22)津0116执恢2750号《报告财产令》相关内容

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天津荣新与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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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津0116执恢27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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