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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农牧: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巨星农牧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日印发的《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0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1,0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张,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

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987,769,087.7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22)第003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德昌巨星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192,075.8475,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217,075.84100,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本次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德昌巨星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总额为27,170.90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7,170.9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占投资总额比例(%)
德昌巨星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192,075.8427,170.9014.15
合计192,075.8427,170.9014.15

以上事项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议程序

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170.9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情况,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师鉴证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截止2022年6月30日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 勇 付 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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