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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1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报送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分拆上市、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其他活动;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下列单位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指派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公司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同时做好内幕信息未依法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备,并由证券部负责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流转,应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 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 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

(二) 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告知其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的责任。对于拒不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公司应拒绝向其披露内幕信息,公司可依情节对其采取降职、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对于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其接触公司内幕信息前与其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如其拒不签订,则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无法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U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管理层人员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外界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完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送。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第三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三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重大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或因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由公司证券部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免职、没收非法所得、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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