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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问题1. 关于业绩下滑及收入核查............................... 3

问题2.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变化的原因........................... 3

问题3.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4

问题4. 关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4

问题1.关于业绩下滑及收入核查

根据申请材料,(1)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保持增长,但2021年第四季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15,730.64万元,较2020年同期下滑13.15%;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35,817.31万元,较2021年同期下滑

11.7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06.69万元,同比下降44.30%。随着巴西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了有效应对市场变化,公司在巴西地区树脂结合剂金刚石工具销售单价小幅下降。

请发行人说明:(1)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收入核查是否充分、适当。(2)2021年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收入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跨期收入确认情况,结合第四季度订单签订、合同履约及收入确认时点等情况,关注是否存在推迟确认收入以平滑业绩波动或调节利润等情形。(3)2022年上半年业绩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国内外建材、陶瓷等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变动以及巴西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关注发行人业绩预计的合理性,业绩下滑的趋势是否已扭转,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产品结构未来是否会发生变化。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2.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变化的原因

根据申请材料,2019年至2021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8,991.93万元、27,159.15万元和27,177.04万元,

2019年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3,213.04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期后回款等情况,说明2019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较多的原因以及坏账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问题3.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2021年10月通过定向发行融资,认购对象源常壹东及海沃众远为员工持股平台,对于上述股权激励按照公允价值4.72元/股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请发行人结合2021年10月发行人股票价格、可比公司市盈率及本次发行底价等情况,说明2021年10月份员工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4.关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材料,(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3亿元,其中高性能金刚石工具智能制造新建项目总投资2.7亿元,预计达产后每年将新增1,873万件金刚石工具的产能;金刚石绳锯数字化车间新建项目总投资为9,024万元,预计达产后每年将新增108万米金刚石绳锯产能。(2)发行人自2021年下半年起业绩开始出现下滑,主要原因系巴西地区需求减少,且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根据公开信息,2022年上半年,国内部分陶瓷行业上市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形。(3)发行人参股了多家与主营业务无

直接联系的公司,其中诸暨弘信、璟雯天瑜的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

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陶瓷、石材等行业经营现状及行业竞争、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空间及未来成长性,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下游需求疲软且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形下大幅扩张产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具备有效消化新增产能的能力。(2)说明发行人避免募集资金流入与主营业务无关领域的措施及其可行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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