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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1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二)决定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三)决定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二)决定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三)决定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决定公司3000万元以上(含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公司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决定公司3000万元以上(含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公司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修改本章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如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
外提供担保,该担保无效,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七)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六)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计划;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公布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公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总裁”、“副总裁”表述变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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