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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17
股票简称:合肥三洋          股票代码:600983          公告编号:2012-006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出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上午 9:0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36,229,840 股,占总股份 532,800,000 股的 63.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金友华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股东及股东委托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2、审议通过《2011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11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1 年度实现净利润 321,307,109.18 元,按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 32,130,710.92 元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2,500,800.00 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 2012 年 2 月 25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11 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 2012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
的议案》。
    2011 年度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费用总计 286,655,358.70 元,2012 年度预
计商标使用费总计约 2300 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 178,684,6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 2012 年 2 月 25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审议《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
    决定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8、审议通过《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6,229,84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原案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潘立生先生、李惠阳先生、李健先生、于
水先生向大会作了 201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全
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徐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所
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二年三月一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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