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孙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淮安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爱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识灵锐”)提供担保有利于提升创识灵锐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淮安爱德为创识灵锐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代 旭:
张陶勇:
钟林卡: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