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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创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创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置换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81,149,862.82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建祥、邱妘、彭松、刘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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