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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1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5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君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桐乡海富”)、张君出具的《关于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桐乡海富经其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并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桐乡海富持有海昌新材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事宜。目前已收到桐乡海富出具的《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桐乡海富基本情况

经合伙人会议决议,桐乡海富于2022年9月15日决定解散。桐乡海富自成立以来除持有海昌新材股份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业务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桐乡海富持有海昌新材股份13,627,350股,全部为无

限售条件股份,占目前海昌新材总股本5.43 %,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桐乡海富全体合伙人张君、凌明、陆志龙均于2022年9月15日决

定解散,目前已收到桐乡海富出具的《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 根据桐乡海富及其全体合伙人的清算报告,桐乡海富所持有的海昌新材股份全部分配给合伙人穿透后的自然人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对应公司股份数量(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份性质
1张君1040.3254.15无限售流动股
2凌明161.2050.64无限售流动股
3陆志龙161.2050.64无限售流动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在公司发布本公告之后,桐乡海富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桐乡海富持有海昌新材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事宜。

(二)桐乡海富持有的海昌新材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桐乡

海富及张君在《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已于2021年9月10日履行完毕。

(三)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君在《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企业/本人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① 减持方式

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② 减持价格

本企业/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承诺将继续履行。

(四)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自然人于2022年9月20日签署《承诺函》,具体如下:

1、自桐乡海富所持海昌新材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继续严格遵守桐乡海富及本人在海昌新材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2、自桐乡海富所持海昌新材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

入的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关主体买卖股份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如未能履行承诺,本人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桐乡海富不属于海昌新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海昌新材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桐乡海富本次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

2.桐乡海富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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