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关于与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生产经营以及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需要的前提下,与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加大合作,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进行。该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鉴于交易双方在以往协议期间均能较好的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纯祥 张 冰 韩建涛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