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安徽天兵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兵科技”)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局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购入标的公司股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产生阻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
预计将有所增长,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综上,董事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特此说明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