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22年9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数量由237.10万股调整为233.8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65人。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165名激励对象授予23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翊东 黄燕飞 杨振新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