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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金轮: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2-101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金轮”)于2022年7月29日披露了《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南通森能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能不锈钢”)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就公司相关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21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391,4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608,600元,已于2019年10月18日由承销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存入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9681015201020004543的人民币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1568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三方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森能不锈钢、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已签署了《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产品2022年6月30日 余额备注
南通森能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503201880002462121,485,664.86活期
南通森能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2022年第22期3个月A50,000,000.00结构性存款
南通森能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5032018100048441610,000,000.00七天通知存款
合计61,485,664.86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森能不锈钢(以下简称“甲方2”,与公司合称“甲方”)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高端不锈钢装饰板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2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1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洁巍、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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