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我受公司其他二位独立董事的委托,向董事会及各位董事报告
2011年度我们的工作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11年我们严格按
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
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
则,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2011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
会各项议案,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证监发[2004]11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 我 们 在 2011 年 度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和 汇 报 。具体情况
述职如下:
一、2011 年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情况
1、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
本年应参 其中以通
是否独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董事姓名 加董事会 讯方式参 缺席次数
董事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次数 加次数
议
何渭滨 是 10 10 9 0 0 否
章卫东 是 10 10 9 0 0 否
吴照云 是 6 6 5 0 0 否
李良智 是 4 4 4 0 0 否
2、2011 年度公司各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章卫东 2 2 0
吴照云 2 2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何渭滨 1 1 0
章卫东 1 1 0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 我们独立
董事都能够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召开之前我们主动向公司
索取董事会会议资料,提前阅读研究,并作好会上发言准备,从经济、
财务角度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1、独立董事都亲自现场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以通讯方式亲自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3、年内未有缺席会议情况。
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章卫东先生亲自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年度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和吴照云先生亲自出席了公司 201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章卫东先生亲自出席了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章卫东先生和
李良智先生亲自出席了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年内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四、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11 年 1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章卫东
先生、吴照云先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
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任命部分高管人员的意见:
认为董事会任命了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
经审阅史晓华、陆跃华、罗建中、王晓、曹名帅等同志的个人履历、
工作业绩等情况并经过了解,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和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未 满 两 年 的 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
成的高管人员任命的决定。
2、关于托管水业集团和市政公用集团相关资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1)、此关联交易是为了消除水业集团和市政公用集团与洪城水
业的潜在同业竞争,履行水业集团和市政公用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的承诺。因此通过此关联交易,可以切实地避免同业竞
争,并有效维护洪城水业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托管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期限和托管费用参照了行业内
的平均标准和惯例,并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公正
的,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批
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还将提交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此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
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此关联交易。
(二)、2011 年 3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章卫东
先生、吴照云先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
意见如下:
1、股东单位--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郑
克一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该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郑
克一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和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
形。
3、同意推举郑克一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2011 年 4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何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