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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9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青阳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有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3,027,584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74,839,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71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304,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7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74,834,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68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298,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4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0%。均为中小投资者。

2.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保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37,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37,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37,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谭闷然、汪天骄

3. 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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