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刘华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华民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刘华民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也不存在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本次聘任刘华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刘华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二、《关于购买广州市二轻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系因办理工商变更业务需要,不会影响本次交易的完成以及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补充协议系为了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