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威如、王 茁、谢获宝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