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事先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陈伟华 王芸 朱玉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