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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768亿元的并购贷款,用于支付公司购买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对价款及相关税费或置换前期已支付的自有资金,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周转率,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2、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的决策程序;

3、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2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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