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缴出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熵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缴出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熵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增资、实缴出资及提供无息借款是为了推动募投项目“混合生物识别物联网智能化产业基地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缴出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拟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与行使岗位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郭艳波女士、穆文婷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