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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监事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可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年 月 日

陈雷

陈雷方东箭欧成毅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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