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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公司股东林志强及一致行动人林莹、江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林志强函告,其存在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股东林志强及其控制的账户“林莹”、“江嵘”(以下简称“同一账户组”),于2022年2月7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其后出现陆续买入又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形,同一账户组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2年5月30日低于5%。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时的买卖构成短线交易。

(一)经林志强核算,同一账户组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份638,500股,成交均价15.3355/股,买入金额979.17万元;累计卖出726,848股,成交均价14.5248元/股,卖出金额1,055.73万元;卖出的726,848股股票中对应的638,500股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为-517,631.95元。

计算方法:(卖出成交均价-买入成交均价)×短线交易股数=(14.5248-15.3355)×638,500=-517,631.95元。

(三)截至目前,林志强及其控制的“林莹”、“江嵘”账户分别持有公司股份9,439,704股、2,207,033股、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01%。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前述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经林志强确认,本次操作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2、根据林志强的说明,其系个人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相关交易规则不熟悉,在相关账户交易过程中由于疏忽未注意到买卖持股占比问题,相关账户累加持股比例在2022年2月超过5%;2022年5月发现后立即卖出,降低仓位到5%以下;在降低仓位过程中,没有意识到短线交易的情形。林志强表示对本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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