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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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具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各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股票情况(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协鑫集成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协鑫集成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初次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
2、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以及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聘请的中介机构及时签订
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4、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持续登记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间点的参与人员、筹划内容等信息,并已将交易进程备忘录予以妥当保存;
5、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6、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与自查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8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协鑫集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与相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标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父母。
四、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法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存在协鑫集成股票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
法人名称 | 身份 | 托管单元 |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变更摘要 |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A | 2021-12-24 | -9,131,700 | 60,000,000 | 转托管 |
B | 2021-12-24 | 9,131,700 | 782,141,700 | 转托管 | ||
2021-12-28 | -50,910,000 | 731,231,700 | 卖出 | |||
2021-12-29 | -38,660,000 | 692,571,700 | 卖出 | |||
2021-12-30 | -5,430,000 | 687,141,700 | 卖出 | |||
2021-12-31 | 15,000,000 | 702,141,700 | 转托管 | |||
C | 2021-12-31 | -7,500,000 | 0 | 担保证券划拨 | ||
D | 2021-12-31 | 7,500,000 | 15,000,000 | 担保证券划拨 | ||
2022-01-05 | -15,000,000 | 0 | 转托管 |
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中,担保证券划拨及不同交易单元间的转托管不属于买卖股票行为。营口其印于2021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9,50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营口其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2021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共计9,500万股。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关信息已告知协鑫集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协鑫集成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2、本公司上述减持事项与协鑫集成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在自查期间,除担保证券划拨、不同交易单元间的转托管及上述减持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公司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变更摘要 |
1 | 刘福 | 原公司董事 | 2022-01-17 | 10,200 | 10,200 | 买入 |
2022-01-19 | -10,200 | 0 | 卖出 |
2 | 梁文章 | 公司监事会主席 | 2021-12-22 | -150,000 | 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3 | 方建才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021-12-22 | -615,000 | 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4 | 张坤 | 标的公司董事 | 2021-12-22 | -150,000 | 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5 | 陈晓春 |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 | 2022-02-07 | 19,100 | 19,100 | 买入 |
2022-02-09 | -19,100 | 0 | 卖出 |
上述人员中,梁文章、方建才、张坤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公司回购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属于买卖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上述人员中,刘福、陈晓春在自查期间内有股票买卖行为,其中刘福于2022年3月29日始担任公司董事,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发生于赴公司任职之前。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福、陈晓春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的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与协鑫集成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行为。
3、本次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核查意见
协鑫集成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 王明曦
杨 博
签署日期: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