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9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 LTD.(以下简称“GCLSI PTE”)拟将所持One Stop Warehouse Pty Ltd(以下简称“OSW”)的15%股权作价2,700万澳元转让给VNTR XXI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VNTR”),同时VNTR拟对OSW以现金增资2,400万澳元,公司及OSW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8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协鑫集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与相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标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父母。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法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存在协鑫集成股票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
法人名称 | 身份 | 托管单元 |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变更摘要 |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A | 2021-12-24 | -9,131,700 | 60,000,000 | 转托管 |
B | 2021-12-24 | 9,131,700 | 782,141,700 | 转托管 | ||
2021-12-28 | -50,910,000 | 731,231,700 | 卖出 | |||
2021-12-29 | -38,660,000 | 692,571,700 | 卖出 | |||
2021-12-30 | -5,430,000 | 687,141,700 | 卖出 | |||
2021-12-31 | 15,000,000 | 702,141,700 | 转托管 | |||
C | 2021-12-31 | -7,500,000 | 0 | 担保证券划拨 | ||
D | 2021-12-31 | 7,500,000 | 15,000,000 | 担保证券划拨 | ||
2022-01-05 | -15,000,000 | 0 | 转托管 |
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中,担保证券划拨及不同交易单元间的转托管不属于买卖股票行为。营口其印于2021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9,50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14)、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营口其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2021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共计9,500万股。相关信息已告知协鑫集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协鑫集成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2、本公司上述减持事项与协鑫集成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在自查期间,除担保证券划拨、不同交易单元间的转托管及上述减持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公司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变更摘要 |
1 | 刘福 | 原公司董事 | 2022-01-17 | 10,200 | 10,200 | 买入 |
2022-01-19 | -10,200 | 0 | 卖出 |
2 | 梁文章 | 公司监事会主席 | 2021-12-22 | -150,000 | 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3 | 方建才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021-12-22 | -615,000 | 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序号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变更摘要 |
4 | 张坤 | 标的公司董事 | 2021-12-22 | -150,000 | 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5 | 陈晓春 |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 | 2022-02-07 | 19,100 | 19,100 | 买入 |
2022-02-09 | -19,100 | 0 | 卖出 |
上述人员中,梁文章、方建才、张坤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公司回购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属于买卖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上述人员中,刘福、陈晓春在自查期间内有股票买卖行为,其中刘福于2022年3月29日始担任公司董事,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发生于赴公司任职之前。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福、陈晓春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的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与协鑫集成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行为。
3、本次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协鑫集成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董事会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协鑫集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