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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收到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

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以下简称《提议函》)书面文件,《提议函》具体内容如下:

“李雯琪女士因个人原因已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辞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雯琪女士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任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方能生效。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推荐张金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现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提案附后)。”

关于监事会提交的《提议函》相关事项,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提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提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22年9月14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李雯琪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李雯琪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任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鉴于李雯琪女士的辞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任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之前,李雯琪女士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推荐张金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张金锋先生的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核,监事候选人张金锋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其作为监事候选人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

附: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张金锋先生简历张金锋,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现任华大基因内审内控部负责人。曾任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华东片区)财务负责人,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财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金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41.221875万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当前总份额的比例

0.46875%。张金锋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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