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22-071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2号)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15,164股,发行价格为11.8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059,996.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68,453.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1,291,543.00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JNAA30519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山东阳谷华 | 中国工商银行股 | 1611002829200328408 | 159,233,253.68 | 其中158,264,800.00元用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 | 于10000吨/年橡胶防焦剂CTP生产项目募集资金及戴瑞克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剩余968,453.68元用于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仍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置换募集资金到账前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 |||
2 |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20410078801500001480 | 41,290,000.00 | 阳谷华泰智能工厂建设 项目 |
3 |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377610100100356477 | 81,736,743.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282,259,996.68 | -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1,291,543.00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为968,453.68元,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下属分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斌、孟维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该专户存放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或邮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