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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简介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牛国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条件,同意聘任牛国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周宇翔先生、范增伟先生、于剑宇先生、马佳先生、纪连举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条件,同意聘任周宇翔先生、范增伟先生、于剑宇先生、马佳先生、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谢晶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条件,同意聘任谢晶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4.马佳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马佳先生已于2022年8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马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核院签订100兆瓦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事项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核院签订100兆瓦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国核院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和业绩,本项目由国核院EPC总承包,能够保证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3.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

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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