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核院签订100兆瓦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白城吉电绿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绿电公司”)拟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院”)签订100兆瓦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协议金额26,143.04万元。
白城绿电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核院为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持有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92.0545%,公司与国核院同受国家电投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国核院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和业绩,本项目由国核院EPC总承包,能够保证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2)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由国核院EPC总承包100兆瓦风电项目,有助于项目按期投产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核院签订100兆瓦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