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6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代表股份 348,025,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5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46,625,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
表股份 1,40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40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40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
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830,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
反对1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弃权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845%;反对1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16%;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俐君和张潆文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苏州春兴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