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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7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为9人,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外部监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九)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并在监事会授权下执行监督审计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本行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对监事候选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2/3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意见,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

(三)对本行风险管理的监督意见;

(四)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可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六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表决程序为:由监事会逐项讨论并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 表决内容需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书面记载于会议记录、决议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行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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