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