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吴中: 经查,你于2020年1月16日起但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副总裁,2020年9月14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董事。你于2022年7月21日买入恒逸石化可转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91,300元,于8月18日卖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112,390.3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已主动向恒逸石化上缴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9月9日
关于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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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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