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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17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进行风险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等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
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投资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2)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批。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
见。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
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风
险投资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风险投
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用于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
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
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
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
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
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如有);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披露风险投资项目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
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
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具体操作事宜参照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
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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