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17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0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工作。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应当向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即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
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