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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7-4-1-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

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美好医疗”)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做出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相关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熊小川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熊小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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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控制的美泰联、美创联合、美创银泰、美创金达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控制的美泰联、美创联合、美创银泰、美创金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三)持股5%以上股东公诚勇毅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诚勇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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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四)持股5%以下股东丰泰永年、橡栎莲葳、创东方、恒和聚创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丰泰永年、橡栎莲葳、创东方、恒和聚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五)董事洪斌承诺

公司董事洪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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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5、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峰、周道福、迟奇峰、牟健、谭景霞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峰、周道福、迟奇峰、牟健、谭景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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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5、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监事黎莎、李忠、任初学承诺

公司监事黎莎、李忠、任初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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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三)采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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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10,000万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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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条件。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上述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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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6、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红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红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美好医疗承诺:

(1)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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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本公司愿意遵守和执行《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熊小川、洪斌、袁峰、周道福、迟奇峰、牟健、谭景霞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文件“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八、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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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承诺

美好医疗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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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秉承“一切围绕客户需求,为客户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发展理念,持续践行“成就客户: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成就员工:搭建员工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的核心价值观,逐步实现“拥有呼吸疾病诊断治疗、健康管理的完整解决方案的全球高端品牌”的战略目标,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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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获得批准,公司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力求尽快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以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获得批准,公司将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并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厚未来收益并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其对此作出的承诺,若其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熊小川、洪斌、袁峰、周道福、程鑫、李勉、吴学斌、迟奇峰、牟健、谭景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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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将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后,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权益。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文件“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七、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美好医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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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系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股东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美好医疗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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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予以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应自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履行上述承诺的工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自确认本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起,本人将以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处获取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4、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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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发行人停止发放本人的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熊小川、洪斌、袁峰、周道福、程鑫、李勉、吴学斌、黎莎、李忠、任初学、迟奇峰、牟健、谭景霞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发行人停止发放本人的股东分红及/或全部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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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中瑞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就避免大股东资金占用,特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不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会可依据《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本人采取相关处罚措施,亦可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通过变现本人资产以偿还占用财产;

4、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就避免同业竞争,特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或将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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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第三方获得的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4、上述承诺自本人签署后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且在本承诺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就规范关联交易,特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及本人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就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特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员工追偿,或者被有权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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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全额补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责令/裁令/判令补缴或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赔偿等,以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致因此遭受损失。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就发行人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特承诺如下:

如税务局要求就发行人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在整体变更后进入资本公积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足额缴纳;如有关税务局或有关机关追究发行人的法律责任或对发行人做出任何处罚,本人将赔偿公司所有的损失。

十、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美好医疗关于未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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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关于未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熊小川、洪斌、袁峰、周道福、程鑫、李勉、吴学斌、黎莎、李忠、任初学、迟奇峰、牟健、谭景霞关于未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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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④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⑤同意公司调减本人的薪酬(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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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熊小川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24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全体股东:

股东(签字): 熊小川
深圳市美泰联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熊小洁
深圳市美创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熊小川
深圳市美创银泰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熊小川
深圳市美创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熊小川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25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全体股东:

深圳市公诚勇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洪 斌
深圳丰泰永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橡栎莲葳(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深圳市创东方富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深圳市恒和聚创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黄 淮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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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7

7-4-1-28

7-4-1-29

7-4-1-30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

熊小川洪 斌袁 峰
周道福李 勉吴学斌
程 鑫

全体监事:

黎 莎李 忠任初学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熊小川袁 峰周道福
迟奇峰牟 健谭景霞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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