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中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贯彻落实公司“深耕主业,聚焦行业”的发展战略,本次公司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为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和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根据前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上述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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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白 萍 冯运生 李岳军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