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15日为授权日,向365名激励对象授予1,310.10万份股票期权。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9月15日